水污染問題與法例背景
香港自1970年代起水質迅速惡化,《水污染管制條例》(WPCO)於1980年正式實施,並於1990及1993年修訂。其主要目的是劃分十個水質管制區,制定水質目標,推動水體保育與善用。
管制區與排放標準
技術備忘錄(Technical Memorandum)列明排放標準,針對污水渠、雨水渠、內陸水體及沿岸海域四類系統。不同水體用途如飲用、灌溉、漁業或休憩,排放標準有所差異。近海地區如海灘與養殖區之附近禁止新排放點設立。
排放許可與法規執行
所有受控排放必須申請牌照,若污水排放會令水質目標無法達成、危害健康或損壞系統,則會被拒批。WPCO另設有「嚴格法律責任」條文,即使無意或未察,違規者仍需負刑責。
相關法例支援
除WPCO外,尚有《海上傾倒條例》、《水務條例》、《廢物處置條例》、《建築物條例》等,管控化學與畜牧廢料、船舶污染、私人排污系統等,形成完備水環境管控架構。
水質指數(WQI)概念
水質指數用單一數值反映多項水質參數的綜合影響,有助快速評估與公眾理解水體狀況。常用加權算術公式:WQIA = ∑(Wi × Ti × Pi),各項參數設定相對權重,數值越低表示水質越佳。
香港水質指數應用
EPD在香港採用類似荷蘭制度,按溶解氧(DO)、五日生化需氧量(BOD5)與氨氮(NH3-N)三項參數評估河流水質。根據分數範圍,將水質分級為「極佳」、「良好」、「尚可」、「惡劣」與「非常惡劣」。
生物水質指數
除化學數據外,生物分析亦被廣泛應用。生物多樣性指數(如Simpson與Shannon-Weaver)透過物種數量與分佈評估環境健康;指標物種則能揭示污染壓力情況,如耐污生物大量出現則表示水質惡化。